●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选择研究
●行政复议裁决主体不应做诉讼之被告――以行政复议制度性质为视角
●论内部行政行为诉讼.禁区亟待突破及其具体建构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前瞻――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5条第2款为中心
●行政诉讼的主体
●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应规定检察人员公务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二制度建构研究――兼论行政诉讼起诉人概念的确立与诉讼程序地位的保障
●试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路径选择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为环境撑起司法“保护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的审理
●建议明确承认行政审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透视循环诉讼:责令履行行政判决的困境及――以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为视角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审判权冲突问题探析
●论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管辖制度
●民行交叉视域中房地产登记案件的裁判模式
●试论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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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咨询特价)年11月,值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行政诉讼法修正研讨会在江南大学法学院召开。本书将此次会议的部分很好研究成果集结成册,以飨业界同行及热心关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读者们。本次研讨会分为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四个单。来自山东大学、苏州大学、辽宁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发言,围绕上述四个主题就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存在的不足、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惑等进行报告,为完善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理论界的学者就行政诉讼法中应否明确规定法官的解释权、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方式、检察院在实施过程中检察官的回避制度、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证据在立法与实践层面相脱节等问题进行探究。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则分别从检察机关监督过程、行政机关执法过程、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律师代表们就其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探讨。在自主讨论环节中,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展开热烈的讨论。尤其本次研讨会集结出版的论文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又紧扣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曾祥华*
摘 要:我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已经积累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经验,但是,行政复议中的审查效果不是很好,审查的比例很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是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审查不同于行政复议,所以不能完全套用行政复议的审查模式。《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且无实际意义。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具体审查为主,辅以一定条件下的直接审查。审查的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辅以一定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判决,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作出通告。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审查模驶审查标准;审查效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即将提上日程,如果说此前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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